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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春经开区住建局、宜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明月山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赣建安[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大工程辨识 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建立完善危大工程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对危大工程作出评价,制定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要建立完善危大工程公示制度,危大工程公示内容包括危大工程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危大工程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示,公示牌推荐尺寸为1.5米高2.5米宽,制作应坚固美观大方。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公示牌格式可按(附件1)制作。 三、完善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 1、实施线上监管。危大工程实施前必须录入江西省危大工程子系统并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总监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实施。 2、开展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子系统省级专家库中抽选的专家召开论证审查会。方案审查后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须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人员:专家组成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项目责任监督人员。 3、明确标准规范。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工程必须采用钢管架模板支撑体系,地基必须进行处理,推广应用承插式(榫接式)、碗扣式等工具式支撑体系,采用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及时备案实施。专项方案论证审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监理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上传至危大工程子系统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强化施工方案实施及验收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负责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应召开技术交底会议,面向参加危大工程施工的各工种进行集体交底。技术交底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存入档案。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实施前7天内,将实施的准备情况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详见建筑工程危大工程实施申报表(附件2),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部位施工。 2、监理单位应对存在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完善危大工程的公示、监控、整改措施;对危大工程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附件3);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工程部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并签字确认。 3、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抽查验收记录并与实物进行对照检查,发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的验收监督工作,未经验收或未验收合格的危大工程严禁使用。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进行验收,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成验收组,以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验收。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危大工程的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验收表上真实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存于安全台账资料中备查。验收记录的复印件须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5、危大工程实施完毕,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将危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附件4)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销项。 五、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与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好监督记录备查。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危大工程作为安全监督的重点,建立监管责任制,并制定危大工程跟踪监督计划。 3、市局将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以项目中的危大工程公示、方案编制及实施为检查重点,全面核查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危大工程实施监控情况。对危大工程实施监控不重视、不作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市局将启动约谈和问责任机制。未能按本制度规定对房屋市政工程的危大工程进行公示、实施的有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在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和建筑诚信平台上予以曝光。 4、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日 |